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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镇赉镇鸿蒙羊汤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春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178XH586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镇赉镇新兴南街东永安东路南(欣枫丽景B区7号楼商服9号门)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3
(2023)吉0821民初2881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镇赉县镇赉镇鸿蒙羊汤馆
吉林众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
镇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4]267号
2024年8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经营者林春峰进行了询问,林春峰作为小餐饮店经营者,查看(海鸭咸蛋黄酱)的包装后也承认了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但还没有加工菜品,也没销售,无违法所得。
2024年8月20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团结分局执法人员对镇赉县镇赉镇鸿蒙羊汤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镇赉县镇赉镇鸿蒙羊汤馆(经营者:林春峰)摆放的海鸭咸蛋黄酱超过保质期。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或者有效期的食品”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行为。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裁量标准”第305项“较轻”的裁量规定,经法定程序,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建议责令林春峰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海鸭咸蛋黄酱一瓶;2.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现申请对该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告知。 妥否,请批示。
2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