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鹰潭市赣丰百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华根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0MA38JTD48P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洁西路海伦商厦附一层及一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3
(2025)赣0602民初42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梁*
鹰潭市赣丰百货有限公司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6〕88号
2025年8月14日,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纺织品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女袜进行执法抽样检测,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纺织品检验检测院检测该女袜不符合《江西省袜子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FZ/T73001-2016《袜子》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6日,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纺织品检验检测院邮寄送达了该产品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FJ078202500004)给当事人,当事人确认签收。2026年1月08日,市局产品质量监管科移交案源线索至执法稽查局。2026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女袜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确认存在销售不合格女袜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采购了该批女袜42双,采购价格人民币4元/双,销售了14双,销售价格人民币6.2元/双,合计货值金额260.4元,合计获利人民币30.8元,该批不合格女袜未建立台账,没有产品出厂检测报告,无合格证明。2025年11月26日,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纺织品检验检测院邮寄送达了该产品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FJ078202500004)给当事人,当事人确认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向我局提出异议。(经调查,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无法进一步核实,鉴于当事人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陈述不实,确认以当事人陈述的涉案金额作为认定依据。)
1.没收不合格女袜28双; 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七五倍的罚款人民币455.7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8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486.5元,上缴国库。
455.7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4
2
鹰市监处罚﹝2024﹞726号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湿巾
一、当事人销售的螺蛳粉系委托生产,委托方为广西螺霸王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为广西螺霸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的螺蛳粉外包装条形码为6970209860221系受委托方,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第四条第一款:“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和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商品之行为。 此外,当事人销售的男式休闲袜的条形码资源未分配,该行为也涉嫌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和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商品之行为。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理。 二、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湿巾之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失效的产品之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70.89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3
鹰市监处罚〔2023〕860号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