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军辉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083244018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鹤岗市东山区东山路2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7
(2025)黑0103民监18号
劳务合同纠纷
苏**
王*,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8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淄博国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3
2025-04-29
(2025)黑0404民初42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李**,郭*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06-16
(2024)黑04民终198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丁*
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3-05
(2023)黑04民终634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鹤岗市永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4-11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7
2023-04-11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8
2022-10-10
(2022)苏0582民初4331号
合同纠纷
张家港市盛运机械有限公司
鹤岗市和禾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9
2022-08-15
(2022)黑0404民初6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
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2-03-23
(2022)黑0404民初6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
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9
(2025)黑0103民监18号
劳务合同纠纷
苏**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07
2022-10-27
(2022)黑0405民初642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刘**、刘**与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7-20
2022-11-16
(2022)黑0405执恢70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与蔡**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7-13
2023-10-27
(2023)黑01民终10393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与苏**、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6-27
2024-06-17
(2024)黑04民终198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丁*与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4-06-22
2023-02-27
(2023)黑04民终7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与张**、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4-06-22
2024-03-06
(2023)黑04民终634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鹤岗市永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姚某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4-04-23
2024-02-29
(2024)黑0403执26号
合同纠纷
田**与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2-10-10
2022-09-22
(2022)黑0321民初16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昱泰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8-17
2022-06-25
(2022)黑0404民初409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8-16
2022-04-29
(2022)黑0404民初4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谢**、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2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工农城管罚决字〔2025〕第1号
电厂锅炉发生故障,未立即抢修,影响居民供热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抢修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20000.00元
鹤岗市工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5-03-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