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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余海英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海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2MA7D84JH6P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仁怀市盐津街道竹梅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罚〔2026〕92号
2025年12月8日仁怀市烟草专卖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现场查获涉案烟草制品遵义(软)302条,金圣(庐山)50条、白沙(硬)50条合计3个品种,402条卷烟,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涉案烟草制品全部为真品卷烟。经仁怀市烟草专卖局对以上涉案烟草制品价格认定,总案值为22100元。经查,2025年12月8日仁怀市烟草专卖局开展检查时,由现场负责人朱王平配合检查并在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确认签字,余海英在检查期间接到电话赶回店里,朱王平和余海英系夫妻关系。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卷烟来自仁怀、遵义及贵阳的零售户,当事人使用现金购买低档烟主要是受朋友委托才开始进购的,卷烟的单价在每个店不同,数量上能买则买,当事人未做进货台账,不记得具体门面,所以无法提供零售户店铺联系方式和有关采购凭证、烟草制品进价凭证;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未销售上述3个品种402条卷烟,所以无法提供卷烟售价凭证,无违法所得。经查,朱碧雄委托余海英、朱王平购买卷烟属实,双方口头上说好等酒席后在转钱给余海英,卷烟数量只说了概数(100多条),价格低的品种都可以,故朱碧雄未提前付款给余海英,无相关凭证;方兴委托余海英、朱王平购买卷烟属实,口头上说好拿到烟在付款,后面方兴要的比较急,余海英找到烟后方兴的家人已经在别处购买了(方兴事情比较多,没有提前告知余海英不要卷烟了),故这批卷烟余海英购买后就放在了超市,方兴未提前付款给余海英,无相关凭证;周宇飞委托余海英、朱王平购买卷烟属实,双方口头上说了大概100多条便宜的卷烟,周宇飞还未拿到卷烟,就已经被烟草局查扣了,后面周宇飞没有付钱,故周宇飞未提前付款给余海英,无相关凭证。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未建立采购、销售台账,无法提供采购、销售烟草制品进价、售价有关凭证,当事人未销售卷烟,无违法所得,已确定的违法经营总额为221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4641元。
4641.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5
2
仁市监处[2024]35号
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仁怀市余XX超市开展现场核查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QT/230528);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2包抽检同批次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期为2022-08-28、规格型号为17.5cm×9.5cm 20片/包、标准执行标准为GB/T32610-2016)待售,有抽检备样产品2包,封条完好。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者余XX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1月17日向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协助调查供货主体红花岗区新雪域肖爽百货经营部销售以上口罩给当事人的数量、价格。2024年1月30日我局收到复函称红花岗区新雪域肖XX百货经营部以4元/包的价格销售了20包给当事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1日对余XX进行第2次问询,确定其违法事实。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2024年2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8日在红花岗区新雪域肖XX百货经营部进购了10包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后期又进购了同批次同型号口罩10包,进货单价为4元/包,销售了14包,销售价为8元/包,2包被张贴封条留于店内作为备样,2包被抽样人员带走(自愿放弃购样费),剩余2包尚未销售出去。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于2023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进行抽检,经检验其“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GB/T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依据《遵义市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于2024年1月9日收到本局执法人员直接送达的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QT/230528),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上述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货值金额为160元,当事人销售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的违法所得为56元。 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经抽样检验,“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GB/T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依据《遵义市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期2022-08-28,规格型号:17.5cm×9.5cm 20片/包、标准执行标准为GB/T32610-2016)经抽样检验,所检“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GB/T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依据《遵义市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2.对当事人现
罚款0.0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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