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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美乐佳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美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6MA5P400P5E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宾阳县城东新区二期B-2地块彰泰学府12号楼103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宾市监处罚〔2025〕138号
经调查,当事人在宾阳县城东新区二期B-2地块彰泰学府12号楼103号的“宾阳县美乐佳便利店 ”从事个体经营,注册成立“宾阳县美乐佳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6MA5P400P5E 。当事人在个体经营活动中,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经营卷烟的商店处购进卷烟在自己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5年1月17日,当事人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被本局和宾阳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查获,现场查获品牌卷烟6种共0.6条,价值233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烟草进销货台帐,也无法提供票据,烟草销售具体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另查明,当事人曾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我局于2025年1月6日下达《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南宾市监处罚〔2025〕4号)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罚款98元。
98.00元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5
2
桂南宾市监处罚〔2024〕138号
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烟草零售店购进卷烟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4年1月19日,当事人因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被我局和宾阳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查获。现场查获的真龙等品牌卷烟共计1.0条,后经宾阳县烟草专卖局核计价值122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烟草进销货台帐,也无法提供相关票据,未能确定违法所得。
罚款:61元。
61.00元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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