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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天合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继强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5693448181L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策勒县英巴扎街3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02
(2023)青0103民初3753号
原告马海青诉被告李玉业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马**
李**,策勒县天合矿业有限公司,周**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
2022-03-18
(2022)新3221民初211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李**
策勒县天合矿业有限公司
和田县人民法院
3
2020-11-30
(2020)新民终36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和田县乾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策勒县天合矿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4
2020-11-27
(2020)新民终36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和田县乾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策勒县天合矿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5
2020-06-08
(2020)新32民初3号
劳务合同纠纷
策勒县天合矿业有限公司
和田县乾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5-08
(2022)新3225民初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努尔麦麦提·艾合麦提
李**
裁判文书
策勒县人民法院
2
2022-01-30
租赁合同纠纷
努尔麦麦提·艾合麦提
策勒县天合矿业有限公司,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策勒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17
2022-04-15
(2022)新32执异2号
劳务合同纠纷
策勒县天合矿业有限公司、和田县乾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3-31
2022-01-09
(2022)新3221财保12号
财产保全
李**、策勒县天合矿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380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1-09-29
2021-08-27
(2021)最高法民申396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和田县乾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策勒县天合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9-29
2021-08-27
(2021)最高法民申396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和田县乾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策勒县天合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8-24
2021-07-09
(2021)新32执1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策勒县天合矿业有限公司与和田县乾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2-08
2020-12-07
(2020)新民终36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和田县乾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策勒县天合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10-10
2020-04-01
(2020)新32财保1号
策勒县天合矿业有限公司与和田县乾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35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税稽罚(2024)36号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问题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8年2月9日与和田县乾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和田市乾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乾美公司)签订机械劳务合作协议,合同只确定了单项合作服务费用(挖掘装卸费用为550元每顿,运输费用为一个月450元/吨,后面为350元/吨),未确定合同总金额和竣工时间。2019年4月25日,你公司与乾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上述合同产生的费用为50000000.00元。 2020年,你公司就上述协议相关内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32民初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民终3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96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执1号】判定,乾美公司在2018年3月、2019年5月、2019年7月陆续给你公司及相关人员以借款的形式转入的10000000.00元,及2021年10月法院执行给你公司劳务费35000000.00元,合计45000000.00元(含税)确认为你公司的应税收入。 2021年第四季度,你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申报增值税收入为34552079.20元(不含税),已缴税额为345520.80元。经核查,实际收入为44554455.45元(不含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之规定,你公司少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10002376.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
785376.32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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