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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南区全泰食品经营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锦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00MA5M2UYPX1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永前路二区149号永前市场东32、3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南市监处罚〔2023〕141号
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甬市监案移〔2023〕7-8号)及相关附件材料,涉案产品“糠康籼米”标签标示的生产者信息虚假,属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12月21日、2022年11月18日各购进了10箱“糠康籼米”,每箱5袋,每袋2.5kg,购进价是22元/袋,查阅其店内《销货清单》及淘宝店铺后台交易记录,未发现有销售记录。经询问调查,当事人购进“糠康籼米”主要是用于做促销活动或者回馈活动赠送给客户,未实际销售获利。故本案货值金额为3300元,违法所得为0。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产品索要了供货者的资质证明、购进凭证,但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通知了相关消费者,主动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并向我局报告了召回情况。
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以及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以及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5000元的罚款;2.警告。
5000.00元
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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