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静商贸(科尔沁右翼中旗)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海晶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22MADNUR1C3B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农贸市场大厅内东侧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右中市监处罚〔2026〕12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抽检批次尖椒(辣椒)是2026年3月21日从通辽万里城购进的,共购进657斤,购进价格2.70元/斤,销售价3.20元/斤,已全部销售,无剩余。货值金额为1773.9元,违法所得为328.50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未加盖供货方公章和客户名称为王顺的手撕购进票据和供货方纸质证明,未提供有效的购进票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款的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6500.00元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2
右中市监处罚〔2025〕2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自消毒餐盘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自消毒餐盘,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