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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胜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阿布都萨拉木·萨地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686478833K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南渠路西一巷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5
(2025)新0106民初369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果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中胜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中胜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9
(2025)新0106民初369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果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中胜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中胜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8-12
(2025)新0106民初369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果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中胜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中胜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4
2024-03-28
(2024)新0104民初21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中胜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新疆富禄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23
2021-02-03
(2021)新0104民初7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中胜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林岚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9
2020-12-15
(2020)新0104财保856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新疆中胜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林岚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682264.59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4)72号
1.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违法事实(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1年5月对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立案检查,发现你公司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2份,发票代码:6500161130,发票号码:00415480~00415489、00415491~00415498,发票代码:6500162130,发票号码:04276393~04276410、05521596~05521600、05521708~05521711、05560531~05560548,发票代码:6500172130,发票号码:01180584~01180609,发票代码:6500192130,发票号码:03068967~03068969,开票金额 8,794,187.39元,开票税额 1,485,124.61元,价税合计10,279,312.00元,货物名称:柴油、汽油。你公司已全部申报抵进项税额。经核实,你公司以资金回流的方式从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取得92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92份,应转出进项税额1,485,124.61元。你公司2017至2019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485,124.61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据2:你公司记账凭证;证据3:周胜卫个人存款账户信息、韩玉个人存款账户信息;(2)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少缴增值税1,485,124.6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南渠路西一巷2号,适用7%的税率,少申报缴纳2017年至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03,958.71元。上述违法事实共造成你公司2017年至2019年少缴税款1,589,083.32元,其中:少缴增值税1,4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794541.7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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