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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鹏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毕金鹏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4MAC0G5LG4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镇古塔西街铁桥北巷16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175号
2025年0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安市鹏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人工检验报告中存在签字人员与实际检验人员不符、多份检验检测报告人员签字部分均由同一人员所签不同姓名的问题。当事人当场出示《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现场出具授权书,将公司事务授权宁安市鹏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最高管理者(经理)刘忠贵。 经查,宁安市鹏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抽取的检验检测报告中,报告(编号:250430230001NO26195)小型轿车(号牌:黑C1R813)、报告(编号:250425230001NO951668)小型普通客车(号牌:黑E518GA)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引车员签名为赵剑,执法人员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实际引车员为王斌;报告(编号:240428230001NO223766)轻型封闭式货车(号牌:黑CKQ795)、报告(编号:240429230001NO259424)轻型栏板货车(号牌:黑C8871C)、报告(编号:240429230001NO254955) 轻型多用途货车(号牌:黑C8772L)、报告(编号:240429230001NO240688)小型普通客车(号牌:黑C0L738)、报告(编号:240417230001NO58156)小型普通客车(号牌:黑CN8558)、报告(编号:240418230001NO071544)小型轿车(号牌:黑C3L569)、报告(编号:240430230001NO272685)轻型栏板货车(号牌:黑C5S362),以上七份检验报告人工检验部分中外观检验员、底盘动态检验员、底盘部件检验员、引车员的签字部分均为同一人所签的不同姓名。 综上,当事人具备机动车检验资质,但企业管理疏忽,相关工作人员工作懈怠,导致出现检验人员与实际签字人员不符的违法行为。 经核查,当事人具备机动车检验资质,但企业管理疏忽,相关工作人员工作懈怠,导致出现检验人员与实际签字人员不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计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机动车检验资质; 3.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计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执法人员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2份计6页,与违法行为的确认; 5.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计1页,证明责令当事人对相应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6.当事人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2页,证明被委托人处理案件有关事宜工作的合法身份; 7.执法人员抽取当事人的检验检测报告共9份计6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8.执法人员现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20000.00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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