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晶彩化妆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9MA28TK1C5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花城社区镇东路69、7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164号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07年10月18日,主要从事美容服务及化妆品的零售经营活动。2025年11月19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处正常经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在售有两款化妆品超过了限期使用日期,具体信息如下:其中一款名称为“阿某夫?植萃精华护发乳液”,该乳液净含量为800g、限期使用日期及批号为20251101DBB205 41312044234920,现场共3瓶,标价为138元/瓶;另一款名称为“圣某兰细管纯口红 21”,该口红净含量为2.2g、限期使用日期为2025-08-01,现场共1支,标价为390元/支。另执法人员还在现场货架的柜子里发现了一盒医疗器械,该医疗器械名称为液体敷料,产品规格为3ml/支(6支/盒),产品备案号为鲁德械备2018**10号、产品批号为2022011501、生产日期为2022/01/15、使用期至2025/01/14,现场剩余1支。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两款化妆品和一款医疗器械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11月2日当事人从杭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入上述批次“阿某夫?植萃精华护发乳液”共20瓶,购入单价为28元/瓶,计货款560元,购入后当事人以69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从郑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购入上述批次“圣某兰细管纯口红 21”共2支,购入单价为112.5元/支,计货款225元,购入后当事人以360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从“FO**RI弗某瑞”小程序上购入上述批次液体敷料一盒(6支/盒),购入单价为224元/盒,计货款224元,该液体敷料当事人为消费者选购的套餐中使用,非单独销售,故无销售单价。据当事人代理人自述,上述液体敷料的套餐早已停止销售,该款液体敷料在套餐停售后未再使用也未销售,其将剩余的产品置放于柜子内后未及时清理,导致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被查获。经核查当事人的销售系统,“阿某夫?植萃精华护发乳液”当事人的最后销售记录为2025年1月22日、“圣某兰细管纯口红 21”最后的销售记录为2024年5月20日,未发现当事人在上述两款化妆品过期后有售出记录;另也未发现上述液体敷料的销售记录。上述3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阿某夫?植萃精华护发乳液”的货值金额为207元、1支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圣某兰细管纯口红 21”的货值金额为360元,故两款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货值总额为567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医疗器械“液体敷料”发现时位于货架柜子内,现场未有销售使用,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过期后销售使用,当事人的行为属未定期检查医疗器械有效期限并及时清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本局又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时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的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总共567元),实际未有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没收“阿某夫?植萃精华护发乳液”三瓶、“圣某兰细管纯口红 21”一支,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