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南高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湘维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11MA4LDFEW6D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中建信和城中建总部国际一期A-241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5
(2025)湘0111民初5042号
刘**
湖南高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1
(2025)湘0111民初9085号
劳动争议
湖南高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李**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1
(2025)湘0111民初6014号
劳动争议
李**
湖南高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4
2024-12-23
(2024)湘0111民初17830号
劳动争议
湖南高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何**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张永)应急罚﹝2026﹞16号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2日对湖南高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9·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1、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2、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作业人员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3、未在危险作业施工现场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2日对湖南高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9·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1、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2、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作业人员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3、未在危险作业施工现场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定政函〔2025〕37 号关于《永定区沙堤街“9·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一份; 永定区沙堤街道“9·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事故调查组提供的证据材料一套; 湖南高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模板班组组长符光军《身份证》复印件和《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湖南高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罗知强《身份证》复印件和《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湖南高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湖南高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法人代表罗湘维《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一份;湖南高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湖南高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复印件一套;湖南高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湖南高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复印件一套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31万元(大写:叁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10000.00元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