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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惠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静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40987341674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与景阳大路交汇吴中豪仕广场A区3号楼17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汽处罚〔2025〕60号
当事人与吉林三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就1部电梯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一年内对该部电梯进行24次维保,年保养费用是4000元,服务期限从2024年12月5日到2025年12月4日,该部电梯2025年1月17日、2025年5月6日、2025年8月21日共3次季度保养记录缺少编码器和选层器动静触电维保作业项目,同时2025年8月21日季度保养时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依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二款“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及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A2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除符合 AI半月维护保养的项日(内容)和要求,还应当符合表 A-2的项目(内容)和要求”的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截案发时止,当事人共3次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经办案机构认定,违法所得共计500.00元。
现已查实,当事人与吉林三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就1部电梯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一年内对该部电梯进行24次维保,年保养费用是4000元,服务期限从2024年12月5日到2025年12月4日,该部电梯2025年1月17日、2025年5月6日、2025年8月21日共3次季度保养记录缺少编码器和选层器动静触电维保作业项目,同时2025年8月21日季度保养时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截案发时止,当事人共3次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经办案机构认定,违法所得共计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七节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166条“较轻”标准“10 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办案机构并拟决定对其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2.罚款1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500.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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