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省鑫迈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霍明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1MAEKK74Q7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城南工业园(湖北煜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内102室)(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6〕68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5月16日成立,主要从事日用百货、清洁用品等商品的网络销售经营活动,先后在京东商城平台注册开设“MILACHUCHU官方旗舰店""MILACHUCHU家居生活旗舰店"两家网络店铺,销售MILACHUCHU品牌系列日用清洁产品。 自2026年4月16日至2026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开展了全面调查,查明当事人在京东商城经营的上述两家网络店铺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在“MILACHUCHU官方旗舰店”销售的“MILACHUCHU去油渍衣服去油王”商品广告页面,使用“一滴乳化油渍 喷一喷解决 进口原液”等宣传用语,对商品的清洁效果、产品来源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在“MILACHUCHU家居生活旗舰店”销售的“MILACHUCHU衣物除螨喷雾剂”商品广告页面,使用“除螨率100%”“轻松一喷告别螨虫”等宣传用语,对商品的除螨功效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为查清事实,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宣传上述内容的合法证明文件等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检测报告及真实性证明材料。 涉案两款商品的详情页面广告均由当事人工作人员自行编辑制作后在京东店铺上架发布,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广告设计制作,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相关费用的核算凭证及支付记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消除违法影响、积极配合调查,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20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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