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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闹闹家母婴生活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文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115MA22CHR73L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泉东路38号前楼第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江市监处罚〔2026〕118号
经查,当事人领取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从事婴幼儿洗浴服务及婴幼儿食品等物品的销售。2025年12月12日,当事人销售了6罐2段“德国Aptamil爱他美白金版婴幼儿配方奶粉”给投诉人,价格为200元/罐,6罐共计1200元。投诉人表示上述奶粉罐体无中文标签、无国食注字标识。2026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商品货架上未查见无中文标签、无国食注字标签的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在售。经与当事人现场确认,2025年12月12日曾以200元/罐的价格销售过6罐2段“德国Aptamil爱他美白金版婴幼儿配方奶粉”。当事人表述涉案产品由其2025年12月12日从名为“西港全球购”的跨境订货平台上,通过网上报税跨境电商进口购入,共购入6罐,商品总价为1085.86元,并提供了订单记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境电商进口记录截图复印件及跨境保税商品溯源信息截图复印件。当事人提供了购买平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更新表复印件。当事人表述该产品共销售6罐,售价为200元/罐,6罐总计1200元。当事人已积极联系投诉人进行退货退款,但未能与投诉人达成一致意见。综上,当事人涉案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14.1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当事人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无国食注字标签的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行为,涉案货值金额为1200元,违法所得114.14元,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4.14元; 2、对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行为罚款400元;对经营无国食注字标签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行为罚款400元,合并执行罚款8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914.14元。
1200.00元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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