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安新区庭轩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翼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900MA6E66587C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栋青路1号照壁庭轩酒店1-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安市监处罚〔2026〕34号
1.2025年8月30日,当事人从黄超平(个体工商户)购进潮牌拖鞋从事经营活动。潮牌拖鞋,NIKE,货号:8318,执行标准:HG/T3086-2011,等级:合格品,产地:中国广东,商品条码:6970261660203,购进数量15双,购进单价是15.9元/双,销售单价26元/双,销售数量5双,销售金额130元,获利润50.5元,剩余10双自用,货值金额390元,该产品已下架。当事人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及购进凭证,未能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商品条码及注册商标信息,经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供应商《营业执照》的登记信息。2026年3月31日,经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技术支持服务意见书》(编号:筑知保协〔2026〕02-70号),涉案产品与第8557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在涉案产品正面标注“图案”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且该标识与第855786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查询中国编码未能查询到该产品的条码,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潮牌拖鞋未标识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产品标识规定。 2.2019年9月25日,当事人从贵阳花溪张翼副食店购进康骋远红外四面弹竹碳护腕从事经营活动。康骋远红外四面弹竹碳护腕,型号:K9519,KANGCHENG康骋,合格证显示信息“康骋远红外四面弹竹碳护腕,型号:9519,材质:竹碳纤维35%、棉30%、乳胶
1.对当事人经营未标识厂名厂址的潮牌拖鞋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授权标注耐克标识的潮牌拖鞋的行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元整(小写:500元); 3.对当事人经营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潮牌拖鞋、康驰晴棉护腕、康骋远红外四面弹竹碳护腕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4.对当事人经营包装上标签未按执行标准规定标识保质期期限产品(双面泡棉胶带)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500.00元
贵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