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明优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段太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7MA6H0FJQ8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平塘县甲茶镇兴发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3]110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商品展示柜上摆放的“旺福旺雪饼”5包 和“达利园软面包”4包待售商品摆放位置上均未见商品价格标签。上述商品涉案货值为:12元/包×5包+12元/包×4包=108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上述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明码标价的商品销售数量无法核实,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商品未按规定内容进行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经营者段太文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上述商品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拍摄的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商品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四:平塘县明优食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经营者段太文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段太文的准确身份;
证据六:当事人经营者段太文提供的《整改报告》和《整改图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的提供者均已签字或盖章确认。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黔南州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