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栖鹿甜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信恒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5MAC41KJB3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平山正街路16号人信·汉商银座ABC座栋1层1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113号
经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当事人系重庆秘境鹿屿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加盟店。当事人线上店铺的广告宣传、商品价格、抽奖活动等均由总部统一制作、发布及上传管理。总部已向本局提供奶油原料使用说明、促销活动说明和商品零售价说明。本局认为,当事人线上店铺相关商品价格、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经本局查实,当事人裱花间操作台上有6瓶已开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超过有效期(凯贝?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蓝色色素)、生产日期:2023/09/15,保质期:24个月;FLEUR COULEUR?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藏蓝色)、生产日期:2023/11.13,保质期:24个月;凯贝?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紫色色素)、生产日期:2022/11/25,保质期:24个月;顶好添之彩?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朱古力棕色)、生产日期:2024/01/02 17:34:21,保质期:2年(24个月);FLEUR COULEUR?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水蜜桃色)、生产日期:2023/,保质期:24个月;FLEUR COULEUR?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玫红色)、生产日期:2024/01/05,保质期:24个月。上述过期食品添加剂各1瓶),上述过期类型食品添加剂主要通过使用牙签用以“年富一年 日富一日”、“「薄荷小狗」ins风治愈修狗网红男士生日蛋糕”、“蓝莓奥巧·清新简约男士生日蛋糕”、“浓醇黑巧榛果脆心巧克力生日蛋糕”、“不管几岁快乐万岁粉色蓝莓女士生日蛋糕”、“幻蝶花漾·韩系油画风女士生日蛋糕”、“紫色幽兰·奶油花瓣法式女士生日蛋糕”等款式蛋糕着色。因当事人制作蛋糕时将部分近似类色系食品添加剂混用,操作台上过期与有效期内食品添加剂(含部分上述同色系食品添加剂)混放、操作混用,且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记录台账,无法确认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食品添加剂制作销售蛋糕数量、金额。本局认为当事人构成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本局认定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操作台上有5瓶已开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FLEUR COULEUR?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天空蓝);FLEUR COULEUR?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宝石蓝);FLEUR COULEUR?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火花橙);FLEUR COULEUR?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水蜜桃色);FLEUR COULEUR?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亚光玫瑰粉)。上述5瓶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已磨损,保质期均为24个月,生产方均为广西聚力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自述上述食品添加剂系前任经营者遗留,不能向本局提供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本局认为,当事人构成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添加剂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2026年2月2日本局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市监当罚[2026]010202-1),给予当事人警告。
当事人2025年12月31日从拼多多店铺“菁智玩具”购进了10个“贝拉”玩偶(无标签标识),购进金额11.8元。2026年1月共用了4个“贝拉”玩偶作为装饰材料直接接触了制售的“贝拉”主题蛋糕,销售数量4个,销售金额394元。剩余玩偶当事人自述已作玩具赠送家人。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玩偶的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食品接触级材料标签。本局认为,当事人构成经营被非食品接触级装饰品污染的食品的行为。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和涉案货值为394元。
当事人于2025年1月6日从拼多多店铺“乐众烘焙摆件工坊”购进50个“贵州茅台镇”小酒瓶摆件,购进金额为15.5元,将该摆件用于制售“顺风顺水 男士发财双层口味冰淇淋...”蛋糕。经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上述“贵州茅台镇”小酒瓶摆件系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能说明涉案商品提供者,并提供了相应的购进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六项“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可以证明涉案商品的来源合法,不知道所经营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的规定,本局认定当事人违反经营额为15.5元。当事人已将相关商品下架,停止侵权行为。
经本局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经营被非食品接触级装饰品污染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94元,并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不予行政处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内容如下: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知识产权类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后续经营中发生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394元,罚款13000元。罚没合计13394元。
13000.00元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