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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潭县兴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正国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3021556289700T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城内1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24
(2020)甘3021民初7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孙**
临潭县流顺镇人民政府,临潭县兴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临潭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11
2022-03-24
(2020)甘3021民初7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孙**、临潭县兴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州税稽一罚﹝2025﹞17号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逃避缴纳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上述违法事实(一)至(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违反税款征收类第十六项裁量基准第一条“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不满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及第二条“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1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五年内没有因偷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2020年至2023年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9,212.74元及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8,591.66元、印花税158,196.26元、企业所得税1,249,623.32元,共计1,525,623.98元的行为为偷税;其中该单位2020年至2023年偷税占比分别为5.75%、20.52%、3.07%、7.08%,对你单位2020年少缴税款174,432.82元、2022年少缴税款157,931.77元、2023年少缴税款350,474.02元,合计少缴税款682,838.61元处50%的罚款341,419.31元;对你单位2021年少缴税款842,785.37元处60%的罚款505,671.22元,2020年至2023年罚款合计847,090.5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5.71元、印花税21,637.86元及企业所得税619,480.14元不予处罚。(三)五年内税务行政处罚情况2022年7月,你单位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处罚140元,处罚文书《简易处罚决定书》(潭县二税简罚〔2022〕6号)。2022年8月,你单位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处罚130元,处罚文书《简易处罚决定书》(潭县二税简罚〔2022〕8号)。2023年10月,你单位因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被处罚10000元,处罚文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甘州税稽一罚〔2023〕1号)。
1704451.06元
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9-26
2
甘州税稽一罚﹝2023﹞1号
其他违法
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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