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杉木染铺便民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树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7MA4A5U9XX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黄梅县杉木乡染铺村六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6〕132号
你在采购“高山绿茶”和“桑叶茶”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查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你经营上述“高山绿茶”和“桑叶茶”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构成了经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采购上述“高山绿茶”和“桑叶茶”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的“高山绿茶”和“桑叶茶”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高山绿茶”5袋和“桑叶茶”1盒);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