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十堰市郧阳区独活大药房店(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永冬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4MA48QM1H9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郧阳区城关镇城关东岭街城东路16号(凤鸣紫东门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阳市监处罚〔2026〕35号
经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于2004年8月20日注册经营,[今士健]皮肤保护剂(头部型)是当事人2025年6月11日从东莞市禾雨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产品备案信息,该产品备案信息的预期用途为:用于造口皮肤清洗、护理及周围皮肤护理。该产品的标签【适用人群】适用于头皮癣,毛囊炎,祛除黑色素、黑棘皮、油腻皮肤、去屑止痒、油腻、头皮瘙痒、干燥脱屑、修复毛囊、脱发育发……等,与备案信息不一致。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的标签与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 2026年4月2日,本局接到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十堰市郧阳区独活大药房店在美团平台销售的“云龙牌针灸针(一次性使用无菌环柄针)0.35*50mm*100支/盒”,此款医疗器械用于临床类医疗器械,该医疗器械仅限于医务人员与专业人员使用,却在平台随意销售。 2026年4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郧阳区城关镇城关东岭街城东路16号(凤鸣紫东门口)的十堰市郧阳区独活大药房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云龙牌针灸针(一次性使用无菌环柄针)”,现场查询当事人计算机收银系统,显示“云龙牌针灸针(一次性使用无菌环柄针)”已销售完毕,入库10盒,销售10盒。 经查,上述的“云龙牌针灸针(一次性使用无菌环柄针)”是当事人于2025年1月8日从广州旭光一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销售的“云龙牌针灸针(一次性使用无菌环柄针)”实际规格为:0.3*40mm,共购进10盒,进价6.5元/盒,售价14.7元/盒,销售10盒。当事人能够提供“云龙牌针灸针(一次性使用无菌环柄针)”供货商资质、采购票据、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销售记录,无法证明出售给医疗机构。当事人于2026年4月14日将该商品从美团平台上予以下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违规销售非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依照前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及《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经营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违规销售非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计罚没款2000元。
1000.00元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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