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康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华伟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21MA7MHQ5PX5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大东营(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南大东营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土默特左旗市监处罚﹝2024﹞104号
现已查明,内蒙古兴康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66°闷倒驴酒(生产日期:2023-01-12;规格:500ml/瓶66%vo1)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23546-2009《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检批次66°闷倒驴酒当事人共生产了50件,每件12瓶,每件售价60元,每瓶售价5元,截止报告送达之日已全部售完,共卖货款3000元,货值金额3000元,当事人召回110瓶,召回产品费用550元,违法所得24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00元
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9
2
土左市监处罚﹝2024﹞104号
当事人生产的66°闷倒驴酒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450元,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