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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星宇纸制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亦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2MA4KR5TU3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创谷路20号中南高科B24栋2-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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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4〕9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在江汉区青年路开始从事承接印刷业务,后于2017年2月24日在东西湖区登记注册,进行纸制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2023年8月初,礼品个体分销商刘新联系当事人印刷一批“楼兰蜜语”包装盒,其中“秋月宝盒”包装盒10000套,出厂价是4月/套;“月满团圆”包装盒5000套,出厂价是1.2元/套,合计货值46000元。洽谈业务期间,当事人未能查验该包装盒商标授权书和生产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在接收刘新支付的10000元(现金)预付金后,便转而委托拥有印刷许可证件的武汉市鑫平果包装有限公司开始生产印刷。 2023年8月底,15000套涉案产品由武汉市鑫平果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印刷完成。其间,当事人为武汉市鑫平果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加工所需的纸品原料,并支付制作费用1500元。加工完成后,刘新未到当事人仓库提货,亦未支付尾款,涉案产品一直存放在当事人仓库,直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封。 据进一步调查,2023年7月28日,武汉楼兰蜜语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尚品谷福食品有限公司、武汉诺通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代购协议》。协议内容大致为:武汉诺通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武汉楼兰蜜语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双方合作礼盒项目向武汉尚品谷福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一批月饼。业务员李冰(刘新称其为武汉诺通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代理)得知协议内容后,找到刘新制作月饼所需的包装盒,并向其提供了“楼兰蜜语”包装盒样品。但此时武汉楼兰蜜语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武汉诺通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产品细节上尚未谈拢,武汉楼兰蜜语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尚未提供商标授权。刘新接到订单之后认为此订单比较着急,于是在找到当事人进行印刷生产,当事人遂委托武汉市鑫平果包装有限公司印刷生产,该环节经营主体均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亦未获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和委托。 后武汉楼兰蜜语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品控人员发现月饼配料表有问题,便中止此月饼生产项目,且未向武汉尚品谷福食品有限公司下达生产订单。 故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涉嫌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拟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涉案产品印刷厂家武汉市鑫平果包装有限公司、涉案产品中间委托人刘新涉嫌的违法行为,拟另案处理。...[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故当事人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的行为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的“秋月宝盒”包装盒10000套,“月满团圆”包装盒5000套,并处20000元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销毁侵权的“秋月宝盒”包装盒10000套,“月满团圆”包装盒5000套; 3、罚款:23000元。
23000.00元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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