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小爱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2MA2JF5MN1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永丰路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3〕764号
当事人平湖市小爱食品店于2021年10月21日办有小食杂店登记证,于2023年05月16日从四川坛老大酒业有限公司以226元/箱的价格进货5箱(10瓶)20斤装的“梦里香”白酒。同时于2023年5月14日从四川坛老大酒业有限公司进货10斤装的瓶1包(25个),50元/包,6斤装的瓶1包(50个),60元/包,15斤装玻璃瓶1箱(12个),63元/箱。随后当事人到平湖农批市场内购买了桑葚、杨梅、柠檬并用上述材料自行制作了杨梅泡白酒10斤装(售价100元/瓶)、杨梅泡白酒6斤装(售价50元/瓶)、桑葚泡白酒10斤装(售价100元/瓶)、桑葚泡白酒6斤装(售价50元/瓶)、柠檬泡白酒15斤装(售价20元/斤)并放于店内货架上销售。2位投诉举报人分别于2023年6月20日和2023年6月1日购入。因当事人未记账,且销售价格并不固定,可以还价,故当事人总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的自制酒总货值金额为9100元(100×50+50×50+15×20×12)。6月21日的投诉举报人购买了1瓶杨梅泡白酒10斤装和1斤柠檬泡白酒,总价值120元(100+20),6月1日的投诉举报人购买了2瓶桑葚泡白酒10斤装,总价值200元。当事人已向购投诉举报人进行赔付,故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在自制的杨梅泡白酒、桑葚泡白酒上标注的功效信息为购买的外包装瓶自带的贴纸,当事人自行进行黏贴,无任何相关依据,且当事人在商品外包装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信息。当事人进货了3包“麻木追风”养生泡酒料并摆放在货架上以100元/包的标价销售,当事人自述进货价格为75元/包,但没有相关进货凭证。对该款商品的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商信息为虚假信息一事,当事人并没有仔细检查核实。一位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6月1日以90元的价格购入剩余的最后1包泡酒料,并发现商品标注信息存在问题向我局投诉。当事人销售的“麻木追风”养生泡酒料的货值金额为300元(100×3),当事人已向投诉举报人进行赔付,故无违法所得。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杨梅泡白酒10斤装3瓶,杨梅泡白酒6斤装6瓶,桑葚泡白酒10斤装1瓶,桑葚泡白酒6斤装3瓶,柠檬泡白酒15斤装(剩余约2斤)1罐;2、罚款4000元。
4000.00元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