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御灵餐饮服务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成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2922MA7JP1DGXE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附城镇中元村果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康)市监罚〔2026〕餐10号
2026年7月3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康乐县御林餐饮服务饭店于2026年7月2日出具的编号为:№:XBJ26622922785130217的《检验报告》一份,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柠檬黄;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分别为:0.0298,单项结论:不符合、检验依据:GB5009.35-2023)。执法人员对检验结果通知书进行送达并对康乐县御林餐饮服务饭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当场表示不要求复检。同时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场制作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康)市监责改〔2026〕餐1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加工制作的花卷馍馍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在加工制作的馍馍中超范围添加使用柠檬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对康乐县御灵餐饮服务饭店进行了:
1.罚款:金额5536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36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5572元,大写伍仟伍佰柒拾贰元整。
5572.00元
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3
2
康消行罚决字﹝2024﹞第016号
康乐县御灵餐饮服务饭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给予康乐县御灵餐饮服务饭店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安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元
康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临夏州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