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景江水产品经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景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4DJ676X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恩施市马鞍山路41号华硒农产品批发市场22栋15、16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3〕356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从华硒海百惠海鲜(微信号:Enshihaibaihui)批发采购牛蛙进行销售,采购数量共计50斤,单价为10.50元/斤,货值为525.00元,上述不合格牛蛙产品,至我局检查时,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1.00元,销售金额为550元,获利25元。
同时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该批次牛蛙过程中,能如实说明购货来源,但在购货时未能索取该批牛蛙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
另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经营食品过程中未依法建立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在经营食品过程中未依法建立销售台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处罚。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00元。
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