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凯胜丰农资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荣凯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902MAC54KCD27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圈内乡圈内村大寨组44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临处罚〔2025〕3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30日,从昆
明红海磷肥有限责任公司以910元/吨的价格购进商标为“白鹇”,生产日期为2024-6-4,规格型号为40kg/袋的粉状过磷酸钙8吨,购进货值金额为7280元;于2024年11月25日,从云南昆阳滇白化工有限公司以1000元/吨的价格购进商标为“云南滇白”,生产日期为2024-3-2,规格型号为40kg/袋的钙镁磷肥33吨,购进货值金额为33000元;上述两项共计货值金额为40280元。自货到之日开始在店内销售。
2024年12月11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所销售的粉状过磷酸钙、钙镁磷肥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粉状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各500gx2(检验500g,备样500g)。2025年4月6日,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钙镁磷肥《检验报告》(№:HN202404927)检验结论:“经按《2024年云南省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B/T202412-2021,《钙镁磷肥》、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检验,总铅不合格,判定该被抽检产品不合格”。2025年4月8日,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HN202404926)检验结论:“经按《2024年云南省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B/T202413-2017,《过磷酸钙》、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18382-202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检验,总砷不合格,判定该被抽检产品不合格”。2025年4月16日,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临沧市临翔区凯胜丰农资经营部直接送达《检验报告》(№:HN202404926、№:HN202404927),临沧市临翔区凯胜丰农资经营部对上述《检验报告》№:HN202404927检验结果无异议;对上述《检验报告》№:HN202404926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要求。2025年5月9日,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委检)FL2025-04-418,检验结论:“依据《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38400-2019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总砷不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38400-2019标准要求,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2025年5月1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生产商昆明红海磷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并附《检验报告》(委检)FL2025-04-418。2025年5月20日,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临沧市临翔区凯胜丰农资经营部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委检)FL2025-04-418。
至2025年4月16日,当事人以950元/吨的价格将该批次8吨粉状过磷酸钙全部销售完,销售货值金额7600元,获得违法所得320元;以1075元/吨的价格将该批次33吨钙镁磷肥全部销售完,销售货值金额35475元,获得违法所得2475元;上述两项共计销售货值金额43075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2795元(销售价格-购进价格=违法所得)。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上述粉状过磷酸钙、钙镁磷肥进销货数量、价格均为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以不合格粉状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冒充合格粉状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销售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适用从重情形的,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25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适用从重裁量的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95(贰仟柒佰玖拾伍)元;
2.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43075(肆万叁仟零柒拾伍)元2.3倍的罚款人民币99072(玖万玖仟零柒拾贰)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1867(壹拾万零壹仟捌佰陆拾柒)元,依法上缴国库。
99074.30元
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