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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兔儿岭超市上品尚城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齐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2MA17BM5319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四平市双辽市辽北街上品尚城c区1幢2单元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4〕07号
经查,双辽市兔儿岭超市上品尚城食品店于2023年11月28日从双辽市高明蔬菜批发商店购进涉案“姜”“芹菜”两种食品,其中“姜”购进了5kg公斤,购进金额共计105元;于2023年10月27日向抽检公司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销售3.054kg销售价格为27.8元/公斤,当事人收取样品费用为84.90元。剩余0.166kg(去除损耗)均已售出,合计销售金额为89.50元;“芹菜”购进5kg,购进金额共计15元;于2023年10月27日向抽检公司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销售3.428kg,销售价格为3.98元/kg,当事人收取样品费用为13.64元。剩余1.058kg(去除损耗)均已售出,合计销售金额为17.86元,上述涉案不合格批次“姜”、“芹菜”销售金额共计107.36元。 当事人在经营“芹菜”、“姜”索取了购进凭证、合格证明材料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免予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107.36元。
0.00元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