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光碧副食百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光碧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4MABY9HDL8D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福湾路1号幸福华庭D9栋独栋2-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渡口市监处罚〔2026〕132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00104MABY9HDL8D,《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15001041033954,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福湾路幸福华庭D9栋独栋2-1,面积约2000平方米,从业人员30人。店招为胡燃商行。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7日自供货商江津区琴雅果品经营部购进特级龙眼5kg(单价14元/kg,11月18日到货),又于2025年11月18日再次自同一供货商购进相同龙眼2.5kg(单价相同,11月19日到货),两批次购进成本合计105元。2025年11月19日,当事人将第一批次剩余库存2.5kg与第二批次整批2.5kg合并置于销售区域,并统一按17.9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因两批次产品系从同一供货商连续购进,到货时间接近,外观性状一致,在销售过程中已完全混同,无法通过肉眼进行区分。2025年11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特级龙眼(购进日期标示为2025年11月18日)进行抽样,抽样数量3.53kg(含备样1.74kg)。购样金额实付63.54元。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该批次龙眼的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144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标准指标:0.0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上诉批次特级龙眼购进票据、销售记录,截至2025年11月20日,当事人已将两批次龙眼全部售出,共销售4单,销售数量为7.47kg(略少于购进数0.03kg,系合理损耗),货值金额为7.4717.98元/kg=134.31元,违法所得为134.31元。另查明,在抽样时,当事人未能明确说明被抽样龙眼涉及两个购进批次,仅说明购进日期为2025年11月18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供货商江津区琴雅果品经营部营业执照、特级龙眼海关报关单、特级龙眼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当事人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4.31元;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8
2
渝大渡口市监处罚〔2024〕341号
; ;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8月25日,经营场所为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福湾路1号幸福华庭9栋独栋2-1,主要从事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等。当事人于2024年2月27日从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大道三亚湾水产市交易市场12栋1-19处购进的泥鳅(活),购进数量为3(除去死亡耗损实际剩余2.906)进货价18元。当事人于2024年2月27日从位于重庆市江津双福街道珊瑚大道9号英利国际14幢1-8号的经营户处购进的螺丝椒,购进数量为5(除去耗损实际剩余4.02)进货价8元。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福湾路1号幸福华庭9栋独栋2-1的大渡口区光碧副食百货经营部销售的螺丝椒和泥鳅(活)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检时是购样抽检,其中泥鳅(活)购进日期为2024年2月27日,抽样基数是2.906,抽样数量是2.906(含备样数量1.45),销售单价为39.8元;螺丝椒购进日期为2024年2月27日,抽样基数是3.166,抽样数量是3.166(含备样数量1.53),销售单价为11.98元。2024年3月27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400090的检验报告,称大渡口区光碧副食百货经营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2月27日的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与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不符合(实测值0.085,标准指标要求;0.0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400079的检验报告,称大渡口区光碧副食百货经营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2月27日的泥鳅(活),恩诺沙星项目与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不符合(实测值244;,标准指标要求;100),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实测值4.69;,标准指标要求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2月27日的购样抽检中,当事人销售的螺丝椒抽样基数为3.166,销售价11.98元,进货价8元;泥鳅(活)抽样基数为2.906,销售价为39.8元,进货价为18元。除我局执法人员抽检的样品外(泥鳅被抽样人员全部买走),剩余的螺丝椒也于2024年2月27日销售完毕。因此涉案螺丝椒货值金额应为3.166;11.98元=37.93元,泥鳅(活)货
; ;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实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实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减轻行政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37.93元;2、罚款2000元。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减轻行政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15.66元;2、罚款5000元。综上,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责令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实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合并行政处罚如下:;1、对未按规定建立并实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3.59元;3、罚款7000元。
7000.00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