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乐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玉香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MA38CDQJ1T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国际家居建材城14幢B14-2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特处罚〔2025〕2号
202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书香名郡小区检查电梯时,发现该小区14台电梯于2024年11月22日到检验有效期,经询问,该小区物业为江西乐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进驻,小区14台电梯上次检验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11月20日,管理人员在网上进行了申报检验,但申报检验流程没有走完,导致电梯超期使用长达4个月。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于2025年3月29日完成电梯检验,取得合格检验报告,且未造成事故 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明知电梯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30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