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韶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喻合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3827483559015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韶山市杨林乡石屏村少泉组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韶市监处罚〔2025〕33号
2025年6月16日,本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农家麻辣肠”(20250520批次)的标签配料表中标注“肠衣”未明确说明肠衣的具体类型。6月20日,本局收到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沪市监松协查(2025)15306195号《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上述批次“农家麻辣肠”是否为当事人生产,以及涉案批次食品配料表“肠衣”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025年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上述线索,对当事人位于韶山市杨林乡石屏村少泉组2号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涉案批次食品规格为净含量230克的“农家麻辣肠”库存338包,实物标签与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照片一致。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涉案食品原料“肠衣”的生产单位相关资质及出厂检验报告,该原料名称为“胶原蛋白肠衣”。同时,当事人还提供了涉案食品委托检验的No:2025WW3036《检验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均为合格。
2025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下达了韶市监责改〔2025〕3-07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韶市监限提〔2025〕3-0703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将涉案批次食品进行召回,并依照规定修改食品标签内容。
2025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涉案批次食品共计458包。在配料表处,当事人已用不干胶遮盖原有的“产品名称”和“配料表”两项,其中涉案食品配料中的“肠衣”名称已更改为“胶原蛋白肠衣”。此外,当事人还提供了销售商刘某的支付记录及召回物流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7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9月1日,因法定代表人喻合军、监事喻坚无法联系,本局依法对本案中止调查,11月11日,本局对本案恢复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肉制品(腌腊制品)的生产销售企业,涉案“农家麻辣肠”系当事人使用“胶原蛋白肠衣”为原料生产的中式香肠。其中“胶原蛋白肠衣”系从山东冠华蛋白肠衣有限公司处购进,当事人已核查供货商相应资质及该原料的检验报告,故“胶原蛋白肠衣”来源合法,且质量合格。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农家麻辣肠”食品包装印制于2023年5月,2023年7月18日《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颁布实施后,当事人未及时依照该细则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签中配料内容“肠衣”一项修改为“胶原蛋白肠衣”。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了涉案“农家麻辣肠”478包,其中有140包已被售出,售价为6元/包,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召回120包涉案“农家麻辣肠”。综上,涉案“农家麻辣肠”货值金额共计2868元(计算公式:货值金额=成品销售价格*成品数量),违法所得为120元。
2025年5月11日,当事人委托湖南振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农家麻辣肠”进行检验,并在销售前依法对其进行出厂检验,足以证明涉案“农家麻辣肠”的食品质量合格,且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对涉案“农家麻辣肠”食品标签整改到位。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120.00)
0.00元
韶山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