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陵区万丰米业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02MAC8GRA00H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接履桥村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零市监处罚〔2024〕203号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零市监罚告〔2024〕209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大米检验结论为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要求,属于推荐性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标准”,故碎米不符合要求,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大米所标识的标准与实际检测标准不相符,故为虚假标签,构成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米行为未产生严重后果,且案发后主动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公告召回不合格的大米,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其次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壹仟伍佰元整(¥11500.00);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
3.以上两项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00元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2
永零市监处罚〔2024〕58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批发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以及批发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未产生严重后果,且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其次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罚款数额适当性和合比例性的原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3000.00元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8
3
永零市监处罚〔2023〕276号
2023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邓剑桥、袁永亮对当事人经营的万丰米业进行了检查,现场查看了当事人的《大米食品销售台帐》最后记录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永零市监责改[2023]101301号)要求在2023年10月19日前改正,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01301)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大米食品销售台帐》最后记录时间为2023年10月15日,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永零市监责改[2023]103101号)要求在2023年11月5日前改正。
处以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5000.00元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