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延吉恩妮韩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伯梅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1MA155AW36Y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延吉市小营镇文化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0-08
(2019)辽0203民初6277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大连冠华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海宝食品有限公司,延吉恩妮韩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27
2019-11-08
(2019)辽0203民初6277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大连冠华食品有限公司与大连海宝食品有限公司、延吉恩妮韩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6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市监处罚〔2025〕98号
经查,2025年4月起,当事人延吉恩妮韩食品有限公司从大连忠信蒙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原料肉板,每500g购进价格为13元,自行切卷并制作成肉卷,每500g包装成盒,粘贴自行设计的标签进行销售,销售价15元/盒,在未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进行钙含量检测,或其他相关认定证据的情况下,将该产品命名为“高钙卷”,截止目前共生产15盒,已销售13盒,剩余2盒,当事人印制该产品标签贴纸共100张,已使用15张,剩余85张,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225元,违法所得26元。
经查,2025年4月起,当事人延吉恩妮韩食品有限公司从大连忠信蒙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原料肉板,每500g购进价格为13元,自行切卷并制作成肉卷,每500g包装成盒,粘贴自行设计的标签进行销售,销售价15元/盒,在未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进行钙含量检测,或其他相关认定证据的情况下,将该产品命名为“高钙卷”,截止目前共生产15盒,已销售13盒,剩余2盒,当事人印制该产品标签贴纸共100张,已使用15张,剩余85张,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225元,违法所得26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法定代表人刘伯梅签名盖章认可。 本案经调查,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符合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证据证明含钙量的情况下,对生产的产品标注“高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应证据证物,认错态度良好,且涉案产品无食品安全风险,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25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遵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第234条违法程度较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元; 2、罚款5000元。 3、没收“恩妮韩”牌高钙卷(净含量:500g)2盒,标签贴纸85张。
5000.00元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