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龙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习含鹰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569240623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北路3号锦绣家园A幢1层1号[油榨社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1
(2025)黔0102民初240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华龙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王*,贵州黔匀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2
2019-04-28
(2019)黔0103民初41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华龙源保健品有限公司
贵州四季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3
2019-04-28
(2019)0103民初41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华龙源保健品有限公司
贵州四季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10
2021-04-08
(2020)黔0103执55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华龙源保健品有限公司、贵州四季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12-18
2019-05-07
(2019)黔0103民初41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阳华龙源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贵州四季乐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441.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4]02001号
2023年12月18日,接贵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贵安市监〔2023〕115号),贵州省贵安新区黔城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店销售的“诺必行婴宝护肤抑菌膏”为涉嫌假冒专利产品,是从贵州华龙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诺必行婴宝护肤抑菌膏”,提取销售记录,显示销售给贵州省贵安新区黔城大药房二公司10支。
2023年12月28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报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
案件调查期间,本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当事人销售的“诺必行婴宝护肤抑菌膏”(外观标示有本包装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ZL 2016 3 0082059.X,永丰县郝必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荣誉出品)。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检索,专利ZL 2016 3 0082059.X外观设计名称:包装盒(诺必行婴宝牌护肤霜),专利申请日:2016年03月21日,专利权人:邱文平,授权公告日:2016年07月06日。当事人提供了“ZL 2016 3 0082059.X”的专利证书(显示内容为:ZL 2016 3 0082059.X外观设计名称:包装盒(诺必行婴宝牌护肤霜),专利申请日:2016年03月21日,专利权人:邱文平,授权公告日:2016年07月06日)及“ZL 2016 3 0082059.X”这一专利所有权人邱文平授权给永丰县郝必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专利使用许可合同。
当事人销售的“诺必行婴宝护肤抑菌膏”外包装标示为“本包装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ZL 2016 3 0082059.X”,但专利号为“ZL 2016 3 0082059.X”的外观设计名称为包装盒(诺必行婴宝牌护肤霜),同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检索显示的专利“ZL 2016 3 0082059.X”主视图与当事人销售的“诺必行婴宝护肤抑菌膏”并不一致,故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诺必行婴宝护肤抑菌膏”为假冒专利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诺必行婴宝护肤抑菌膏”是从永丰县郝必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600支,进购单价为每支3.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总计销售总额2665元,故违法所得为26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回答均代表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