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百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龙湾二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MAC1Q7YA9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龙湾镇华容路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346号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1日领取《营业执照》,在湖北省潜江市龙湾镇华容路88号从事药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工作。2025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调取到2025年1月9日门诊处方笺(流水号CF202501090306),该处方对应销售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经核查,该处方笺由主管药师王华进行审核,未经过执业药师签字确认。另经核实,当事人曾聘用杨军为执业药师(聘用终止时间2025年3月,起始时间当事人无法准确说明,2025年1月9日处于聘用期内),聘用期间杨军系潜江市口腔医院全职医生,从未实际到店履行处方审核、药学服务等执业药师职责,当事人未建立针对杨军的考勤管理制度,亦无履职记录,且未留存杨军执业药师注册证;双方约定年报酬6000元,通过微信转账至杨军配偶账户,2023年、2024年转账记录截图可提供,其他时段记录未留存。在当事人聘用杨军作为执业药师的期间,店内处方审核工作由主管药师王华负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