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阿猛镇春种化肥销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应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2MA6L3DMY7Y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砚山县阿猛镇商贸大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砚市监处罚〔2023〕14-1号
2023年1月,湖北吉田化工有限公司砚山片区的区域经理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推销化肥,当事人以80元/袋的价格购进了125袋上述吉田复合肥料,购进后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及产品标识,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也无法提供进销货凭据。2023年3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总养分、有效磷、钾和氯离子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截至2023年5月18日核查时止,上述125袋吉田复合肥料已被当事人以95元/袋的销售价格全部销售完。以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上述125袋吉田复合肥料货值金额为125袋×95.00元/袋=11,875.00元,获销售所得:125袋×(95.00元/袋-80.00元/袋)=1,875.00元
综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在砚山县阿猛镇商贸大街销售不合格的吉田复合肥料,数量125袋,货值金额11,875.00元,售出125袋,获销售所得1,875.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吉田复合肥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75.00元;
2.处以货值金额11,875.00元1.6倍的罚款计19,000.00
元。
以上处以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875.00元(大写:贰万零捌佰柒拾伍元),上缴国库。
19000.00元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