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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东宁街一味皇茶苑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鹏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818UC2H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东宁街冬晨花园三期B栋-61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食处罚〔2023〕12号
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4日开始开展经营行为,相关证照齐全。当事人现场货架上摆放的用于销售的涉案福鼎白茶(茶饼),其外包装标签信息有:品名:福鼎白茶(茶饼);原料:福鼎大白茶、福鼎大毫茶;产地:福建、宁德、福鼎;执行标准:GB/T31751;净含量;350克;保质期:应符合GB/T30375规定下可长期保存;贮存方法:常温、避光、阴凉干燥处;生产日期:2010年05月28日。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标注的执行标准GB/T30375是2015年7月发布,2016年2月实施,晚于该商品标注的生产日期2010年5月28日。当事人自述于2020年通过微信渠道购进福鼎白茶(茶饼)共计2饼,因更换手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至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剩余1饼涉案商品未销售,标价870元/饼。当事人以900元的价格组合售出涉案白茶1饼(价值870元),礼盒1个(价值50元),茶具1套(价值120元)。涉案白茶货值金额为1740元,违法所得为728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八)项、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 因为当事人是商品的经营者而非生产者。所以当事人销售外包装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的行为和销售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早于标注执行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均为当事人销售标签标注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属于竞合的情况,我局决定择重处罚。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承办人调查了解案情,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数量少,并在知晓违法行为后,联系消费者进行赔偿。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1饼涉案福鼎白茶(茶饼); 3、没收违法所得728元; 4、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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