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符杰 | 注册资本:161588.3775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000227694836P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烟台玖柒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莱阳市人民法院
2
2025-04-18
(2025)宁01民初117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胡**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2-21
(2025)宁01民初82号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何**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7-17
(2024)宁02民初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嘴山市分行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7-17
(2024)宁02民初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6-06
(2024)宁02民初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支行
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虞**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4-01
(2024)宁0221民初11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平罗县人民法院
8
2024-03-29
(2024)宁0202民初101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9
2024-03-28
(2024)宁0221民初11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平罗县人民法院
10
2024-03-28
(2024)宁0221民初11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平罗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2-03
(2023)宁0106民初4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虞**,陈*,范**
裁判文书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
2023-08-13
民间借贷纠纷
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虞**,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3
2020-01-14
(2019)鲁民再987号
劳动争议纠纷
张**
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开庭传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19-10-10
(2019)鲁民抗68号
劳动争议纠纷
张**
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5
2015-06-03
申请公示催告
南阳尤西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欣意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创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恒运通中纤板有限公司,南宁洪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西昌市明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22
2024-07-19
(2024)宁0221执1109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8-22
2024-07-19
(2024)宁0221执1108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8-22
2024-04-30
(2024)宁0221执110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4-08-22
2024-07-19
(2024)宁0221执110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21289206.88元
执行案件
5
2024-08-22
2024-08-02
(2024)宁0221执110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52483138.92元
执行案件
6
2024-08-22
2024-04-30
(2024)宁0221执110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4-01-26
2022-12-28
(2022)宁0205民初2953号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万*、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4-24
2023-03-22
(2023)宁0205民初505号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张*、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12-10
2022-11-18
(2022)宁0205民初27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惠农区通顺达维修服务部、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11-10
2022-10-21
(2022)宁0205民初2417号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张*、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一、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ST宁科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虚增2022年营业收入7659.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722.20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11.25%、46.59%,导致*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宁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虞建明作为*ST宁科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中科新材实施造假行为,导致*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黄海粟,作为时任*ST宁科董事长,期间兼任中科新材董事长,直接主持公司生产、产品检化验、菌种管理工作,知悉并放任中科新材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导致*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瑞,作为时任*ST宁科和中科新材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在明知其总经理职责被架空等异常情况下,对*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勉尽责,是*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春香,作为*ST宁科财务总监,对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财务管理不到位,在*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中直接采用控股子公司财务数据,对*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保证意见,未勤勉尽责,是*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昌盛,作为*ST宁科财务部部长、中科新材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中科新材造假行为,明知财务数据不真实,仍向*ST宁科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并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身份在*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中声明保证年报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与*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郑杰,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其听从虞建明的指使具体组织实施了中科新材财务造假行为,其行为与*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韩昆山,虽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其作为时任中科新材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听从虞建明的指使,参与实施了中科新材财务造假行为,其行为与*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宁科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1.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截至2022年12月9日,中科新材、*ST宁科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与德运新企业管理咨询(乐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运新)合计借款余额10800万元,占*ST宁科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82%。截至2023年9月14日,中科新材、华辉环保与德运新合计借款余额6426万元,占*ST宁科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88%。上述重大借款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ST宁科迟至2024年9月26日披露。2.未及时披露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2024年2月7日,中科新材完成当前批次产品包装入库后进入停产状态,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ST宁科迟至2024年3月27日披露。*ST宁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吴江明,作为时任*ST宁科和中科新材董事长,董春香作为*ST宁科财务总监、张宝林作为时任*ST宁科董事会秘书,知悉重大债务事项但未保证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未勤勉尽责,是*ST宁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瑞,作为时任*ST宁科和中科新材总经理,知悉重大债务及中科新材停产事项,但未保证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未勤勉尽责,是*ST宁科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违法事实,有*ST宁科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对*ST宁科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的罚款。
5500000.00元
宁夏证监局
2025-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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