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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奥瑞思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水兰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MA384BY83P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渡口村河堤88号2号厂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8
(2025)赣0121民初135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奥瑞思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景**,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2
2025-02-17
(2025)赣0113民初5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奥瑞思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3
2025-02-13
(2025)赣1102民初10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奥瑞思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753号
2025年10月14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江西奥瑞思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保温材料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绝热性能(导热系数)项目不符合GB/T 10801.2-2018标准,依据《江西省保温材料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6年04月14日,我局向江西奥瑞思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LG05202500765、SCLG05202500764),当事人确认签收,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经县局分管领导批准,2026年4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江西奥瑞思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提取相关证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挤塑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B2级(规格型号:70mm,规格型号:50mm,生产日期/批号:2025年10月5日)经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LG05202500765,SCLG05202500764)。经江西奥瑞思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厂长董根、仓库管理员赖秀娟询问调查确认,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规格型号:70mm100平方米,销售了100平方米,以固定尺寸(1.8米*0.6米*0.07米)一块对外销售,以12.6元/平方米的销售价销售了100平方米(共计100平方米,销售额1260元),成本价格是12元/块(每块的尺寸:1.8米*0.6米*0.07米)。50mm200平方米,销售了200平方米,以固定尺寸(1.8米*0.6米*0.05米)一块对外销售,以9元/平方米的销售价销售了200平方米(共计200平方米,销售额1800元),成本价格是8.6元/块(每块的尺寸:1.8米*0.6米*0.05米)。货值金额3060元,违法所得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4BY83P),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对江西奥瑞思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厂长董根、仓库管理员徐春娣做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涉案产品的数量和价格。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的违法事实,现场的数量。 4、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涉案产品的数量和价格。 5、南昌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告知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案产品经检验不合格。 6、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的违法事实。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并处货值金额两倍罚款6120元,合计罚没款6260元。上缴国库。
6120.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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