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慧钧劳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EKFP5H1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道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E7号楼1单元27层11号[花果园办事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瓮林罚决字2025第17号
在平定营镇平定营社区、营定街村、三合村等处违法使用林地
1.责令于2026年3月20日前恢复原状;2.处以7497.1元的罚款。
7497.10元
瓮安县林业局
2025-10-14
2
福林行政执法立字〔2025〕第9号
经查实,贵州慧钧劳务有限公司2025年6月份起在福泉市牛场镇西北街村、朵朗坪村、桂花村,道坪镇谷龙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电力塔,根据福泉市林业局2025年8月11日出具的《贵州慧钧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福泉榜上磷矿35kV用户变电站新建输变电工程项目”违法使用林地现场核实报告》显示,贵州慧钧劳务有限公司在福泉市牛场镇西北街村、朵朗坪村、桂花村,道坪镇谷龙村破坏的林地面积共计为:0.1813公顷,其中地方公益林0.0343公顷,商品林0.1470公顷。当事人贵州慧钧劳务有限公司未获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1813公顷,现场已经修建电力塔,无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1、责令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0.1813公顷(即1813平方米);2、即处人民币叁万陆仟陆佰肆拾柒元玖角玖分(¥36647.99)罚款的行政处罚。
36647.99元
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