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盛业副食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兰华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1MAAC8FNQXY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世纪路2号附1号、附2号、附35号、附36号、附37号、附38号、附39号、附40号、附42号、附4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足市监处罚〔2025〕312号
经查,当事人系位于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世纪路2号附1号、附2号、附35号、附36号、附37号、附38号、附39号、附40号、附42号、附44号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25年1月份,当事人在大足区琪琪副食店购进了一批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1日,保质期为9个月,名为烤脖(黑鸭味)的产品(品名:烤脖(黑鸭味);净含量:25克;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受委托方:宿迁市华顺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32132400883;地址:宿迁市泗洪县钱塘江路南侧4幢;2024/08/01/B)。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烤脖(黑鸭味)时,未索取进货票据,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体进货时间、数量和价格无法确定。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烤脖(黑鸭味)后,以1.00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直到2025年5月12日,其售货架上还有21袋未销售出去,举报人于2025年5月12日当日购买了1袋,剩余20袋当事人当天进行了销毁处理。因为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除2025年5月12日举报人购买的1袋烤脖(黑鸭味)以外,其余上述商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时间、数量情况无法认定,根据举报人提供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21.00(1.00元/袋21袋)元,违法所得1.00元(1.00元/袋1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壹元)2、罚款2500.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壹元)3、罚款2500.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2500.00元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