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杭州慕埭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四宾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6UN1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336号9幢1325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0
(2025)浙01民初2340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姚*
杭州慕埭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4-20
(2022)浙01民初2176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青岛穆黛珊箱包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市监处罚﹝2024﹞24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发布广告,在电热蚊香液及加热器的商品标题中写有无毒无味婴儿孕妇专用,在太阳伞宣传图中宣传“55度都晒不黑”,均与实际情况不符;电热蚊香液加热器未按照执行标准要求在使用说明书上写有“器具只能使用推荐的挥发介质,使用其他介质可能会产生毒性或者火灾。使用时不应触及器具挥发介质的热表面”的警示标志。属于发布虚假广告及销售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之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罚款400元,没收违法所得7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00.00元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1-0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