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励塑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安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1MA1753QC4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北区丙五路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4〕335号
经查,吉林省吉励塑胶有限公司正处于停产状态,本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为PP-R热水管,产品规格:S3.2 dn32×en4.4mm,执行标准:GB/T18742.2-2017,生产日期/批号:20240712/-。该批次产品共生产10包,每包28根,每根4米,合计1120米,产品售价每米4元。涉嫌违法批次产品为订单生产,经销商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4480元。以上产品已全部售出,获违法所得4480元。
吉林省吉励塑胶有限公司生产的PP-R热水管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共生产10包,每包28根,每根4米,合计1120米,产品售价每米4元。涉嫌违法批次产品为订单生产,经销商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4480元。以上产品已全部售出,获违法所得4480元。
当事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已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PP-R热水管;
2.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人民币4480元;
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8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8960元。
448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5-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