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平市名扬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大斌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702335752925G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22号(亿发建材装璜材料市场)22幢二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监处罚﹝2025﹞0125022号
经查明,2023年7月,当事人南平市名扬食品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向名为“鑫永牛”的公司﹝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局已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立案处理﹞购买冻牛肚250KG,购进价格为10元/KG,当事人南平市名扬食品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该批次冻牛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疫合格证》。后当事人南平市名扬食品有限公司以12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10月销售完毕。2024年12月,当事人南平市名扬食品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再次向名为“鑫永牛”的公司购买:1.冻牛肚75KG,购进价格为10元/KG;2.冻牛排500KG,购进价格为18元/KG。购进总价9980元﹝含分割牛排劳务费用230元﹞。当事人南平市名扬食品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该批次冻牛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疫合格证》。截止至案发之日,该批次冻牛肚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2元/KG;冻牛排销售了155.25KG,销售价格为26元/KG。2025年农历新年时,免费给当事人***50KG,供其及其家人食用。剩余294.75KG被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现场扣押。据当事人南平市名扬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上述冻牛肚、冻牛排均以散单销售,并未记录销售对象,且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其相关财务记账凭证等,也未发现相关进销涉案牛肉的信息,故采信当事人陈述。根据当事人南平市名扬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南平市公安延平分局询问笔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销货清单复印件、承诺书,上述2批次涉案冻牛肚共购进325KG,均已销售完毕;涉案冻牛排共购进500KG,共计销售155.25KG。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6900元,违法所得7936.5元。另查明,当事人南平市名扬食品有限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涉案牛肉进行销售,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闽食药监稽﹝2018﹞28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可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当事人南平市名扬食品有限公司仅有当事人***、当事人***2名工作人员,其中,当事人***为当事人南平市名扬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为当事人南平市名扬食品有限公司的采购和销售负责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据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员工工资补贴领取表、当事人南平市名扬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的医保证明截图,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因当事人南平市名扬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善,2024年度当事人***和***均从当事人南平市名扬食品有限公司仅领取4800元补贴。
1.对当事人南平市名扬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牛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牛排294.75kg;﹝2﹞罚款3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7936.5元。2.当事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800元。3.当事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8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47536.5元。
34800.00元
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6-2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