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百涧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海龙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4MA2HDYLP8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白水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4﹞56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0年8月14日,浙江百涧实业有限公司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白水村(葛某某屋)开始生产经营。2024年3月1日,当事人浙江百涧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迁址,由旧房东葛某某的房屋搬迁到新房东葛某某的房屋,并对新的生产场所进行装修。2024年5月18日,当事人浙江百涧实业有限公司的搬迁完毕后,没有按规定重新申请许可,在新的生产场所开始生产销售桶装纯净水。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浙江百涧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已迁址,但未按规定重新申请许可。另查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可查清浙江百涧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迁址后生产销售的桶装饮用纯净水共4941桶,每桶零售价1元,违法所得4941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桶装饮用水50桶;二、没收违法所得4914元人民币;三、罚款人民币550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桶装饮用水50桶;二、没收违法所得4914元人民币;三、罚款人民币55000.00元。
55000.0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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