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珠燕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洪旭光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27MA27XXAHX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工业园区永兴路12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淳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54号
2024年06月20日,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杭州****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杭州****有限公司厂房第一层电子材料仓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杭州****有限公司厂房第一层电子材料仓库,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支付宝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到杭州银行网点缴纳罚款。
给予杭州珠燕贸易有限公司厂房第一层电子材料仓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处罚
1100.00元
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7-18
2
淳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52号
2024年06月20日,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杭州****有限公司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杭州****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淳安支行各网点
给予杭州珠燕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处罚
5100.00元
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6-28
3
淳市监处罚﹝2024﹞4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检验报告以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检验报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深圳市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抽检到由浙江旭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LED筒灯,检测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标称生产者是浙江旭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龙岩市新罗区某照明经营部抽检到由杭州珠燕贸易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嵌入式灯具,检测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标称生产者是杭州珠燕贸易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淳安县千岛湖镇永兴路XX号杭州珠燕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公司成品仓库未发现同规格同批次的被抽样产品,当事人技术总监表示该检验报告已收到,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向我局提交相关的委托协议,均表示相关产品由杭州珠燕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LED筒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零柒元伍角(¥2407.5)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柒拾元整(¥107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能效等级不合格嵌入式灯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700)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元整(¥1350)的行政处罚。上述两项合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零柒元伍角(¥5107.5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贰拾元整(¥2420),合计处罚没款柒仟伍佰贰拾柒元伍角(¥7527.50),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07.50元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