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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欣特轴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连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MA16XK2J73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北方汽贸城2-19(B-19)栋115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知稽处罚〔2025〕4号
经查,2025年2月,当事人进购了一批商品外包装上标有“”“”商标的法士特圆锥滚子轴承(型号:16JSS300T-1707109)。 2025年5月28日,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商品出具《鉴定书》等材料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经鉴定,贵局于2025年5月28日在长春欣特轴承有限公司(郑连杰)处,查获的下列标有我公司注册商标(或公司名称、地址)的产品均非我公司及我公司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属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冒用我公司名称、地址)的产品。”。 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或货款收据、进货合同、进货发票等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情形的材料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本案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明细如下:92元/套销售4套、以91元/套销售1套、以29元/套销售35套、以31元/套销售15套、以32元/套销售1套、以30元/套销售20套,共计销售76套,销售金额共计2571元,销售平均价约33.83元/套。尚未售出侵权商品800套,参照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27064元,累加销售金额2571元,总货值为29635元,违法经营额共计29635元。 另查明,“”商标为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445959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为铁路车辆;汽车;陆地车辆变速箱;陆地车辆用联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离合器;陆地车辆传动轴;陆地车辆减速车轮;汽车车轮;倾卸装置(卡车和货车的零件);汽车底盘;车辆车轴;空中运载工具(截止),有效期至2027年12月6日。“”商标为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445962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为铁路车辆;汽车;陆地车辆变速箱;陆地车辆用联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离合器;陆地车辆传动轴;陆地车辆减速车轮;汽车车轮;倾卸装置(卡车和货车的零件);汽车底盘;车辆车轴;空中运载工具(截止),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3日。本案案发时,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2025年2月,当事人进购了一批商品外包装上标有“”“”商标的法士特圆锥滚子轴承(型号:16JSS300T-1707109)。2025年5月28日,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局出具《鉴定书》等材料,对上述涉案商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侵权商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或货款收据、进货合同、进货发票等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途径的材料且且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本案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共计销售76套,销售金额共计2571元,销售平均价约33.83元/套,尚未售出涉案商品800套,参照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27064.0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29635.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商标为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445959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为铁路车辆;汽车;陆地车辆变速箱;陆地车辆用联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离合器;陆地车辆传动轴;陆地车辆减速车轮;汽车车轮;倾卸装置(卡车和货车的零件);汽车底盘;车辆车轴;空中运载工具(截止),有效期至2027年12月6日。“”商标为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4459628号,核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商标相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3日。本案案发时,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购进的商品为涉嫌侵权产品的情况下仍购进并销售,其行为同样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也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行为,已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节《适用知识产权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311中违法程度“一般”的标准,结合案情,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长春欣特轴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改正,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有“”“”商标的法士特圆锥滚子轴承(型号:16JSS300T-1707109)共200箱(4套/箱,共800套);2.罚款:29635.00元。
29635.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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