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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陈庚书中医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庚书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30MA6FT9PP8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环城路5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5]42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身份信息和委托信息等事实; 证据二:《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习市监强制〔2025〕27号)《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扣押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购进、使用、收费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信用中国(贵州)》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等相关情况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按印)确认。 本局于2025年2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47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属实,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事项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相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参照《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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