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波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BQNY0RX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751号、望山路218弄26号3-2-39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4
(2025)浙0102民初3546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一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孙**,杭州建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路政罚﹝2026﹞1165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12日12时53分,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张鄞线K4+400检查时发现宁波一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一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肆拾元整。
984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
2026-01-13
2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5﹞第002204号
2025年12月19日,宁波一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的工程泥浆车(满载)作业时,车体挂泥上路行驶,途经宁波市海曙区福瑞南路与薛家北路交叉口南100米处,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缴款指定网点(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一楼)、各罚没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30
3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5﹞第002203号
2025年12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宁波一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B*****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泥浆)作业时,车体挂泥上路行驶,途经宁波市海曙区福瑞南路和薛家北路交叉口南100米处被执法人员查获。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缴款指定网点营业部(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一楼)、各罚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30
4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997号
宁波一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使用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作业时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s://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处罚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05
5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929号
当事人宁波一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盛路通苏嘉甬铁路项目工地东侧实施了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s://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处罚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20
6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874号
2025年9月20日,在江北区风华路江北渣土码头路口,当事人宁波一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s://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处罚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21
7
甬路政罚﹝2025﹞151992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10日21时26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001(宁西线)宁波、奉化方向K20+100检查时发现宁波一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一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零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零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9305.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09-05
8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570号
当事人宁波一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前江街道北环西路与广元路交叉口实施了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s://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处罚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8-15
9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687号
2025年8月8日,在江北区风华路江北渣土码头路口,当事人宁波一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s://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处罚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8-11
10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569号
当事人宁波一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使用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作业时实施了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s://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处罚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