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一网情深网吧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志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4MA2MYG9311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镇南巷302、303、30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庐﹞文综罚字﹝2025﹞14号
2025年10月14日庐江县公安局认定你单位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于2025年10月16日将该案作为行政案件移送至我单位经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案件移送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2025年10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证据开具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5年11月3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15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5年12月16日你单位委托钱彪携带相关材料来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钱彪对你单位在2025年9月3日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2025年12月17日本机关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和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发现你单位于2025年9月12日因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被本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00元
庐江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01-21
2
﹝庐﹞文综罚字﹝2025﹞10号
2024年6月8日16时50分至17时3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郑晓钧(12010421020)、张传龙(1201042102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证照齐全且处于亮证经营中。执法人员抽查你单位34号、49号机器上网人员两人均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要求两人填写《现场取证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两人分别自称贾XX(身份证号:340124XXXXXXXXXXXX)、吴X(身份证号:341421XXXXXXXXXXXX)。执法人员随即调取你单位上机记录发现34号机器登记电脑名为YW031号上机时间为15时19分上机时长1小时38分使用临时卡开机执法人员就该登记信息与上网人员贾XX进行确认并属实;发现49号机器登记电脑名为YW049号上机时间为15时04分上机时长1小时52分使用临时卡开机执法人员就该登记信息与上网人员吴X进行确认并属实。另34号机预收费用12元消费10元;49号机预收费用24元消费12元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证据固定要求场所负责人退还两名上网人员2元和12元预收款后结束检查。 2025年6月17日本机关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发现你单位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时近一年内未因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受过行政处罚。 2025年7月8日庐江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出具《关于明确庐江县一网情深网吧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执法权管辖单位的通知》函称报经县政府同意指定由本机关负责查处此案。 2025年7月28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8月26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5年8月27日你单位委托许XX携带相关材料来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许XX对你单位在2025年6月8日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贰元(¥22.00);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5000.00元
庐江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09-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